【发稿时间 :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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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规范 |
ZJGK 100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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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评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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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发布 |
×××× - ×× - ××实施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 |
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评估的评估原则、评估机构与人员、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报告、结果运用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评估。
2 评估原则
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科学合理;
——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注重实效。
3 评估机构与人员
3.1 评估机构
3.1.1 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评估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分为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两个阶段。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自行组织评估工作小组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
3.1.2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a) 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 具备开展试点工作评估的能力、专业知识背景和相关专业人才,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
c) 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三年来无不良记录。
3.2 评估人员
评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a) 应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试点工作评估,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b) 应熟悉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特点、相关业务和政策法规;
c) 应当组织相关成员成立评估组开展试点评估工作,评估组成员应由有关试点领域专家、政务公开管理人员、标准化专家组成。
4 评估内容
4.1 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评估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开展、公开内容、公开实效和创新措施等五个一级指标,其中创新举措为加分项,具体参见附录。在具体开展试点评估时,还应结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验收指引》和浙江省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
4.2 中期评估
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中期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试点工作总体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应依据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
b) 试点工作开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对策与建议;
c) 下阶段工作重点与方向。
4.3 终期评估
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终期评估应依据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对试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5 评估程序
5.1 评估通知下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提前1周向评估对象发出评估通知。评估通知应包括: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时间、评估小组成员、评估方式等。
5.2 评估对象自查
5.2.1 中期评估时,评估对象应按照评估通知要求在评估前完成自查,形成中期开展情况总结,并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交。
5.2.2 终期评估时,评估对象应按照评估通知要求在评估前完成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装订成册后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报材料主要包括:自查报告、自查评分表、相关证实性材料等。
5.3 实地考核
5.3.1 中期评估时,评估小组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开展中期评估工作,形成中期评估意见。
5.3.2 终期评估时,评估小组通过听取评估对象的情况汇报,查阅自查报告及相关证实性材料、会议记录、资料档案,查看政府网站等方式对评估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5.4 评估审议
5.4.1 中期评估时,评估小组应根据中期评估意见,对评估对象提出整改要求,并形成评估报告,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4.2 终期评估时,评估小组根据评估对象自查和实地考核情况,提出评估等次建议,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议,审议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组织召开审议会议,听取评估工作汇报;
b) 审议评估报告是否实事求是、是否客观公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c) 根据是否完成试点工作目标等情况,对评估等次提出意见和建议;
d) 最终形成评估报告,确定评估等次。
5.5 结果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终期评估结果。
6 评估报告
6.1 报告内容
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评估报告的名称、评估对象;
b) 评估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c) 评估的目的、依据、范围;
d) 评估的简要过程、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e) 评估结论。
6.2 报告结果
6.2.1 中期评估
评估对象应在收到中期评估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涉及整改要求的,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交整改工作方案。
6.2.2 终期评估
终期评估采用千分制量化打分法,评估结果分为优秀(900分以上)、良好(800分—899分)、合格(600分—799分)、不合格(低于600分)4个等次。
7 结果运用
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评估对象反馈,并督促其及时整改。评估对象需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到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A
A 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由政务公开事项标准、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标准、政务公开方式标准、助推“最多跑一次”改革以及组织保障建设六个方面构成。政务公开事项标准(一级指标)见表A.1、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标准(一级指标)见表A.2、政务公开方式标准(一级指标)见表A.3、助推“最多跑一次”改革见表A.4、组织保障建设见表A.5。
附录
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1)组织领导(一级指标100分)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组织保障 |
机构和人员 |
是否成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
是否成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工作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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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立试点工作专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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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专人负责推进试点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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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 |
是否配备专项工作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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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推进 |
部门联动与协同推进机制 |
是否定期召开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
是否建立定期向省级主管部门汇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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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管理 |
是否制定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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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设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专题专栏,信息是否实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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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政务公开意见征集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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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制 |
是否制定业务培训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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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务公开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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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价 |
是否将试点任务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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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社会评价 |
(2)工作开展(一级指标300分)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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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政务公开 事项 |
公开事项和内容的 完整性 |
各领域按照“五公开”原则确认的公开事项是否包含省里规定的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中所有公开事项和内容: 《征地补偿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参见附表1 《拆迁安置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参见附表2 《保障性住房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参见附表3 《农村危房改造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参见附表4 《扶贫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参见附表5 《救灾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参见附表6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参见附表7 《供水管理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参见附表8 《供气管理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参见附表9 《污水处理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参见附表10 《垃圾处理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参见附表11 《义务教育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参见附表12 《公共资源交易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参见附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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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领域是否结合实际,围绕“五公开”,梳理了公众关注的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事项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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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开展试点工作开展前,主动公开事项和内容的数量增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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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政务公开 事项标准 |
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 |
是否编制并公开试点领域涉及的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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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内容完整度 |
主动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是否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以及应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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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是否包括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以及内容、主体等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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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是否包括不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等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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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公开情况 |
主动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是否在网站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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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查询便利性 |
目录是否支持检索功能以及目录检索功能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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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动态调整 |
是否规定对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施动态管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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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根据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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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政务公开 工作流程 |
“五公开”要求落实情况 |
“五公开”工作机制 |
是否建立推动实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的工作机制 |
“五公开”工作机制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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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到公文办理 |
是否建立“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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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明确拟制公文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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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拟不公开的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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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到会议办理 |
是否建立“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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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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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反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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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是否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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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是否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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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时,是否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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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征求意见的,是否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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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 审查 |
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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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保密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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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明确审查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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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规范审查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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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是否依照保密审查制度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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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解读 |
是否建立政策解读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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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明确解读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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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规范解读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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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信息是否与政策文件关联发布,有针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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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采用图片、图表、图解等形象化、通俗化的形式进行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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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关切 |
是否建立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和评估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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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明确回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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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试点领域的不实信息,是否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主动发声、澄清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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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
是否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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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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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开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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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依申请公开格式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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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法定时限内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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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依申请公开超期、敷衍、推诿答复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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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规定定期对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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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渠道是否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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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领域依申请公开是否统一到试点所在政府网站受理,是否有链接,链接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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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 |
是否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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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举报投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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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明确投诉处理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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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现群众诉求的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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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务公开 方式 |
政府网站 |
规范化 |
是否开设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专栏,对试点领域政务公开进行集中展示 |
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专栏是否配置政策法规、依申请公开、政民互动等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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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约化 |
试点领域信息发布是否统一整合到试点所在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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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领域办事服务是否统一整合到试点所在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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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渠道是否统一整合到试点所在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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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更新 |
专栏信息有无实现动态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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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开方式 |
政务新媒体 |
是否开通政务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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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通政务微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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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通政务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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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是否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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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信息频率及更新信息与本试点领域是否有关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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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媒体 |
是否根据试点领域特点设有相应的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公开渠道,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试点领域相关政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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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栏是否设在机关门厅、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门厅、村等比较醒目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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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咨询电话是否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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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 |
门户网站是否设立新闻发布专栏(专题)或与主要新闻网站进行联动 |
是否可在门户网站或联动的主要新闻网站获取新闻发布会实录及新闻通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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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是否及时 |
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是否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是否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
(3)公开内容(一级指标300分)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征地补偿 |
与主动公开事项标准的 符合性 |
政府网站中的公开内容、公开时限是否与主动公开目录中的规定一致 |
拆迁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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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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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 |
其他公开方式中的公开内容、公开时限是否与主动公开目录中的规定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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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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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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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服务 |
政务服务网和办事现场是否公开相应的办事指南、收费标准等,以便于群众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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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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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 |
(4)公开实效(一级指标300分)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标准的实施 |
标准制定与公开工作 符合性 |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所规定的要素内容是否在公开工作实际中全面应用 |
政务公开实际操作中的要素和做法是否都能在公开事项标准中找到对应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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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获得感 |
服务的规范性 |
所有服务事项是否统一标准,群众是否获得公平公正的服务过程 |
服务流程与网上办理的科学性 |
应上网的事项是否全部上网,共享材料是否实现一次性提交,群众是否获得绿色、协同、高效的一网通办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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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捷有效的咨询监督 |
是否提供在线留言、微信交互、政务热线等多种咨询监督渠道,是否方便企业群众随时随地提交咨询监督意见,服务质量是否获得持续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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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智能化、 人性化 |
是否实现群众根据自身需求快速、准确定位相关的政务服务信息,是否实现基于个人身份特征和历史服务信息进行定制服务、推送服务、提醒服务等让群众更好地感受到政务服务的主动性和精准性等,让群众获得更优质的服务体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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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渠道便利性 |
是否构建集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服务平台,让群众获得随时随地政务服务需求的接入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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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满意度 |
满意度测评方案 |
是否针对试点工作制定群众满意度测评方案 |
满意度调查问卷 |
是否针对试点工作设计群众满意度调查问卷并开展调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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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合理性 |
满意度测评方案及问卷是否科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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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测评结果 |
现场考察群众满意度情况 |
(5)创新措施(一级指标100分)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助推“最多跑一次” |
办事指南 |
是否公开试点领域所涉及办事事项的办事指南 |
办事指南是否包括DB33/T 2036.1—2017 《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 第1部分:总则》附录A中的所有必选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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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情况 |
试点领域中行政审批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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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领域中公共服务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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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做法 |
创新基层政务 公开模式 |
在平台建设、政府开放数据服务、针对性解读、民意征集、民众监督、政民互动等方面的创新举措 |
标准规范 |
制定情况 |
是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有效推动“五公开”落地 |